各会员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子音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于2016年7月制定了《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团体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6年的试行,协会认为《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团体标准建设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符合协会自身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7月20日正式执行,现予公告。

 

附件: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子音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协会根据行业需求,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向我国电子音响行业所有上下游企业、贸易商、相关检测机构、相关管理机构、教学和科研院所及国际行业组织等方面推荐采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委会”)负责管理协调与协会团体标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协会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秘书处成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协会标委会由协会负责人以及各骨干企业负责人、技术专家和标准化专家构成。每届任期4年。由秘书长提名,经标委会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专家加入协会标委会。

第七条  协会标委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各细分行业的代表性。

第八条  协会标委会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不计入出席会议代表人数。

可采用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前,协会标委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需求,整理完善“电子音响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并根据标准体系,制定新标准的立项以及已发布标准的复审等标准工作计划(年度)。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由标委会报送理事会,经批准后,列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广泛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代表参与协会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协会团体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三条  如无特殊情况,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周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一节  提案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提案应以需求为导向,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形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第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提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有利于提升行业安全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水平、提升产业水平、推动绿色制造、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

(四)优先支持通用技术、基础性技术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选题;

(五)优先支持对接重大工程、国际贸易的选题;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先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选题;

(六)鼓励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需求,与相关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制定团体标准。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应符合以下任意条件:

(一)由3家及以上会员单位联合提出;

(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项目。

协会团体标准的提出需填写《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由协会标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  秘书处在将提案初步整理后,提交协会标委会进行立项审查。需对项目进行补充论证的,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不建议立项,应给出理由。

第十九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定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等特殊情况,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可申请调整,须填写《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定项目调整申请表》;无法调整的,在书面说明情况后,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的组长原则上由排名第一的提案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的组建遵循开放、透明、公平、自愿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凡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起草。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均衡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应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制定统一的标准编写规则,包括其标准的结构、起草方法、格式、版式等内容,以确保协会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四条  如有需求,协会团体标准起草组可组织摸底测试、实验和验证等,确保协会团体标准的科学性。相关结果可作为附件进入《编制说明》。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0天。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论证。

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为10天。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是否与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性标准相矛盾、交叉或重叠;

(二)技术内容的科学性。编制说明中是否包括标准各项技术指标设定的明确科学依据或文献来源,各项技术内容是否采纳恰当、引用合理;

(三)技术内容的可行性;

(四)标准内容与编写方式和体例是否相符;

(五)对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是否合理;

(六)其他必要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协会标委会,由协会标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标准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形式。会议审查应有《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成员名单。

第三十条  标准审查组由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若干名专家组成;标准审查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团体标准涉及多个专业时,标准审查组将由多个专业的专家组成,并适当增加标准审查组总人数。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查未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五节  批准、编号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的准备由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发布公告;公告文件发布在协会官网。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代号为CAIACN,标准编号形式为:T/CAIACN ×××—××××。

第三十四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六节  复审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标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十六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订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封面的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八条  复审结果,在协会官网发布公告。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四十条  协会标委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协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协会团体标准的产品,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标委会不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进行。会员单位均可向协会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修改建议,该建议以《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形式提出。

第四十五条  协会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修改单的修改项目进行论证及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协会予以发布,并在协会官网公布。

第四十六条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团体标准时,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团体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应当将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经费。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起草单位共同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对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资助。

第四十八条  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传播协会团体标准。

第四十九条  专利。团体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设计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2013年第1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立项时规定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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