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RK商标侵权案一审结束 法院认定宝业恒公司拥有C-MARK商标专用权



2010年5月14日,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操控人龚立,侵犯C-MARK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11月3日、2011年5月5日、6月2日四次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6月23日有了初审结果。其判决:(以下引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4号。“判决书”共16页,现摘录其中的第13页)“一、被告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龚立立即停止使用含有“C-MARK”字号的企业名称;二、被告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龚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万元;三、被告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龚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在《思奇商情》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因其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协会一贯强调企业经营行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认为,协会企业首先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在商标、厂家、产地、包装装潢等各个方面着手维权,运用商标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进行维权。企应擅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保证企业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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