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关于作为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各类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我国电子音响行业发展速度逐渐提高、行业活力日益展现,一些地方和单位要求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展会、技术交流会、论坛等的各类交流活动日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此类活动,现发布《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各类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各类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各类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协会将坚持合法合规、行业需要、规范发展、整合资源的原则,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对重要活动,协会可作为联合主办单位;对于需加以鼓励、支持的活动,协会将有选择性地作为指导单位或协办单位;对于推动行业发展作用不明显、容易引起纠纷或负面效应的活动,协会将坚决不作为指导、主办或协办单位。
疫情期间,根据有关规定,除协会牵头组织的活动,协会原则上不作为其他单位组织活动的主办单位。
二、条件
申请协会作为指导单位、支持(协办)单位的活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规模;
(二)具有一定层次和号召力;
(三)具有稳定的组织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组织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三、程序
(一)活动组织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不仅包含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影响力、组织单位简介、活动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主要情况;
(二)协会出具同意作为指导单位、支持(协办)单位的回复函;
(三)活动结束后,于30日内将活动的工作总结及图片、相关宣传报道资料报送至协会归档;
(四)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如主办单位或者组织单位发生变动等),应及时作废同意的回复函,并立即通知协会;
(五)如未取得协会同意的复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协会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四、取消
对于以下活动,协会将不再作为活动的相关单位:
(一)活动不符合防疫等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
(二)活动举办单位之间或举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
(三)活动在社会引起不良影响,产生负面效应;
(四)活动效果不明显,对行业推动作用不大;
(五)活动举办单位拒不报送活动方案、工作总结等资料,导致无法了解活动效果;
(六)活动无法达到第二点“条件”中的要求;
(七)协会认为不适宜继续作为相关单位的其他情形。